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