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

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重新确定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