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重新确定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