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依据第十四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科研单位的生产、科研用地,参照前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