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按系统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