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