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