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污染物、建设对水源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