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

(二)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户)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农业机械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四)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统计工作;

(五)协助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及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