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