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拒绝、妨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