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社会服务实行有偿原则,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并接受价格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农业机械经营者不得哄抬服务价格,刁难、欺诈用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