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