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