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广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区等群众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路牌。在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应建成水冲式。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