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行道树和道路两侧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应适时修剪整形、补植,并及时清扫作业现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