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不得堆放场外;泥污不得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轮胎清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