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按要求选用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他道路,可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实体围墙,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进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化铺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