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巡视检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