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