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