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