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应当由州(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