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州(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