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省、州(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