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省、州(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