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