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