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