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