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