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