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