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