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