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应当与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分类清运。严禁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