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但需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