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