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文化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