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学校、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图书馆、书店等建立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公益性上网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出租或者承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