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具体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