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