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进入风景区的营运车辆,应当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进入风景区的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