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破坏景观的工程设施。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凡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禁止在保护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