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在室外吸烟、烧香、燃烛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