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交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商贸、餐饮、人力资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本条例所称房屋结构耐用年限、施工区周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