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