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