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