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