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