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应当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