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一)房地产交换;(二)以房地产抵债;(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