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